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壹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4、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範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