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直接轉讓或者分多次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符合上述條件的資產轉讓方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且在資產轉讓後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二、營業稅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
1、企業改制
對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三種情形,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上述整體改建需滿足投資主體不變更且改建後企業成績改建前企業權利、義務的條件。
2、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企業分立
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投資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關於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均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契稅
1、企業改制
對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三種情形,滿足以下條件的,對改制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1)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或股份比例超過75%的;
(2)改制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權利、義務。
2、事業單位改制
對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情形,分三種情況處理:
(1)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後企業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後企業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3、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壹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分立後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資產劃轉
同壹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6、債轉股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7、股權轉讓
在股權或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註意要準確把握上述規定中的“投資主體存續”和“投資主體相同”兩個概念。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均是重組後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且可以吸納新的投資主體成為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均是重組後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但是不能吸納新的投資主體成為新企業的投資主體。
五、印花稅
1、企業改制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2、企業合並與分立
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債轉股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六、企業所得稅
相關稅收政策文件對企業改制、企業合並、分立、股權置換、債務重組等並購重組交易的適用主體、壹般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所得稅遞延方法以及合規性的程序遵從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此不再壹壹贅述,僅就企業在申請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需要特別註意的問題作如下提示:
1、關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的主體適格問題
企業在實施並購重組並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過程中遇到的壹個困擾就是壹方交易主體是自然人該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以企業分立為例,被分立企業的原投資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業,在分立過程中自然人也是壹方交易主體,但是財稅[2009]59號並沒有明確該類交易主體形態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頒行的《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似乎也為自然人參與的並購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設置了障礙。
48號公告第壹條規定,股權收購中的轉讓方、企業合並中被合並企業的股東以及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修改了《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第三條的規定。但是,由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沒有被廢止,交易各方仍需要滿足同時執行壹般性稅務處理或者同時執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因此,在股權收購、企業合並和分立交易中,盡管其他交易主體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但由於存在自然人壹方交易主體,其他法人主體是否可以申請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優惠待遇仍然不夠明確。華稅律師建議企業在實施重組交易時,應當妥善進行稅務籌劃安排,適當拆分交易,同時與稅務機關保持充分的溝通和交流,爭取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並防範稅法合規性的風險。
2、關於壹項交易符合多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優選問題
壹項重組交易往往可以理解為不同種類的交易類型。例如,集團企業在其內部子公司之間實施資產重組的,可以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劃轉、以股權支付為對價的資產轉讓等三種不同的交易路徑,每種交易方案都有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結合不同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分析和比較不同的交易方案,選取最有利於降低稅負成本的方案進行並購重組。
3、確保符合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已經將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優惠政策的審批事項取消。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8號公告也不再執行59號文件的申報備案和4號公告的經稅務機關確認的做法,而是直接改為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並提交相關資料的方式。盡管稅務機關已經將優惠政策適用的申報方式充分簡化,但是,擬實施重組交易的企業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等稅收優惠政策時仍然要註重依照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申報和報告義務,避免因程序不合規而導致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風險,特別應當註重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有申報主體的確定、申報的時間和期限、申報的具體內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