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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辦理發票領購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辦理發票領購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綜合服務崗"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同時提交上述材料;

2、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綜合服務崗"對《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及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受理,要求納稅人填寫《使用普通發票審核表》,並向納稅人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3、審查,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使用普通發票審核表》上簽署具體意見.

4、對符合規定的,向納稅人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符合規定的,向納稅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準予行政許可的納稅人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使用普通發票審核表》到發票管理崗,發票管理崗據此在《稅網》中錄入相關信息,並打印發票準購證交納稅人.

6、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發票管理崗填寫《普通發票領購單》,經審核後,按規定領購發票.

單位或個人辦理領購發票需要多少工作日?

壹、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七條規定:"《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後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規定:"壹、普通發票領購審核問題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審核將作為稅務機關壹項日常發票管理工作.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後,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購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辦理發票領購?整體上來說,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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