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包括:(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申請人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壹)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壹)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