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會因納稅對象(納稅居民或非納稅居民)和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新加坡實行累進稅率制。除了個人所得稅減免之外,個人所得稅稅率保持在0-20%之間。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居民個人:
新定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SPR);或者
壹個公歷年內在新加坡居留183天以上(含183天);或者
本人在新加坡已連續工作三年,即使第壹年和第三年在新加坡居留少於183天
除此之外,則在該評稅年度均被視為非納稅居民。
納稅居民必須就其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納稅。由於受雇於新加坡企業而在新加坡收到的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也必須依法納稅。但是,居民個人取得的海外收入無須納稅。
納稅居民有權就子女撫養費、職業培訓費、保險費以及公積金(CPF)繳款等事項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
如果非納稅居民在壹個公歷年度內在新加坡受雇累計不超過60天,可免繳個人所得稅,但在新加坡擔任董事、演藝人員以及在新加坡進修實習的非居民個人除外。非納稅居民只對其在新加坡境內賺取的收入繳納所得稅,稅率為15%,或根據居民個人所得稅率繳稅,以較高者為準,但不得申請個人所得稅減免。
公司稅
所有在新加坡投資的支出或利潤都要繳納所得稅,除非是在所得稅法案中特別規定減免的。這些免除的收入包股份和信托資金的紅利以及固定存款的利息。
無論是本地企業還是外國企業,都必須對在新加坡境內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依法納稅。
壹般而言,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的計稅基礎基本相似。不過,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但非居民公司卻無權享受:
居民公司有權享受新加坡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A)中規定的優惠待遇。
對居民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其海外分支機構的利潤以及來自境外的服務收入實行稅收減免。
新成立的居民公司可享受最長三年的稅收減免。
當壹個公司的管理和控制都在新加坡的話,那麽這個公司被認為是在新加坡的納稅企業。比如,壹個外國企業在新加坡的分公司通常情況下不被視為納稅企業。
代扣稅
在向非納稅公司支付特定款項時也必須繳納代扣稅,具體涉及利息、貸款、版稅、管理費、租金等款項。
新加坡自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遺產稅。
新加坡修正三項稅務法案實施更優惠稅收政策
新加坡國會上通過了所得稅、消費稅及印花稅修正法案。
根據修正的所得稅法案,政府將給企業壹次性20%公司所得稅繳稅回扣,頂限為1萬元,或對中小企業給予達5000元的現金補貼。改進了生產力及創新優惠計劃(ProductivityandInnovationCreditScheme),企業在六大項目的開支可獲得的稅額扣減,將從開支的250%提高至400%,每個開支項目的頂限也從30萬元提高至40萬元。此外,企業可得到的現金補助頂限,從每年2.1萬元提高為3萬元。
消費稅(修正)法案條文包括允許政府推出新的“特準海事顧客計劃”(ApprovedMarineCustomerScheme),讓特準海事顧客可購買或租用享有零消費稅率的產品,以使用或安裝在國際航行的商船上。
印花稅(修正)法案主要是刪除多種印花稅。私人公司轉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也可豁免繳付印花稅。可讓私人公司重組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新加坡主要的稅收優惠
新加坡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了鼓勵投資、出口、增加就業機會、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以及使整個經濟更加具有活力的生產經營活動。例如,對具有新技術開發性質的產業給予5至15年的免稅期;出口產品的生產可以享受達所獲利潤的90%的免稅待遇,期限為3至15年;對計算機軟件和信息服務、農業技術服務,醫藥研究、試驗室和檢測服務等生產和服務公司用於研究和開發的支出允許雙倍扣除。
在涉外稅收方面,居民公司來源於國外的收入在匯到新加坡時應該納稅,但有稅收協定的,可以根據協定的規定得到抵免。另外,對於居民來源於與新加坡沒有稅收協定的某些國家的特定項目所得也可以得到新加坡提供的單方減免稅優惠。這些所得包括:提供專業技術、咨詢獲得的所得,以及稅法規定的金融等服務業所獲得的所得。
在東盟國家取得的所得也可以獲得對應的單方稅收減免。匯到新加坡的股息可以得到相應的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