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遺產稅制”又稱“繼承稅制”,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先將其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以各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其所分得的遺產分別征收遺產稅。這種模式以各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稅率壹般采行累進稅率,稅負高低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遺產處理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分遺產稅制比總遺產稅制征管手續復雜,征收成本高,但較為公平、合理。目前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主要有德國、日本、波蘭、荷蘭、保加利亞等。
混合遺產稅制是指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征收總遺產稅,再以各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其所繼承的財產征收繼承稅。這種模式是對前述兩種課征模式的綜合運用,不但有利於源泉控制,而且體現了稅收公平,但實務操作頗為不易。其主要特征是在遺產處理上采取“先稅後分再稅”。目前,采用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賓、伊朗等。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考慮我國有關財產繼承、財產登記、財產評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等因素,我國的遺產稅宜采用總遺產稅制。這樣,才有利於監控稅源,便於征管,防止偷漏稅。同時,因為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密切相關的兩個稅種,所以應同時開征,配套實施,以求實效。與總遺產稅制相對應,我國的贈與稅也宜采用總贈與稅制,這樣才能達到既簡便易行,又能有效防止逃稅避稅的課征效果。公民收入宜實行“雙向申報”,壹是公民個人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收入,二是向個人支付薪金報酬的單位、個人也應向稅務部門申報支付的數額。采取“雙向申報”有利於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及財產狀況,避免稅源流失。同時,還應更新傳統的財產觀念,逐步實行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以防止逃稅避稅情況的發生。
科學、合理地評估各種不動產、重要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正確確定應稅遺產、贈與財產的價值,是課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關鍵。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現存的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評估力量,著手建立壹個高水平、精幹、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的財產評估機構,以便從總體上降低財產評估費用,並保持評估結果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為遺產稅、贈與稅等稅收的規範征管奠定基礎。遺產稅的納稅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贈與稅的納稅人(贈與人)應按年申報納稅。任何與管理個人財產有關的部門,沒有稅務機關開具的遺產稅、贈與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不得辦理相應的轉讓財產的手續。
遺產稅和贈與稅應由納稅人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義務人應在繼承遺產開始之日或贈與事實發生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原則上應以貨幣形式壹次性繳納,納稅人以貨幣形式繳納或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以實物形式繳納或分次繳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壹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