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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款有哪些

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款如下:

1、流轉稅類: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2、所得稅類: 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資源稅類: 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特定目的稅類: 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

5、財產稅類: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遺產稅(目前沒有立法開征);

6、行為稅類: 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目前沒有立法開征)、屠宰稅、筵席稅;

7、農牧業稅類: 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稅務登記證上寫的內容如下:

1、企業名稱:填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全稱;

2、右上方字、號,填寫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碼,並加掛國標6位行政區域碼作為附碼;

3、企業類別:填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

4、經營範圍:填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

5、註冊資本:填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載明的註冊資本額;

6、有效期限:指發證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7、發證機關: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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