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收取發票是所有付款人的合法權利。如果我們交錢後被拒絕開發票,我們可以運用合理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預開發票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稅法,我們可以向相關稅務部門投訴,讓他們介入。
第二,當對方付款後拒絕開具發票時,如有未付款,可以先中止付款,以此來迫使義務人開具發票。如果義務人仍然拒絕開具發票,可以申請退款,避免損失。
第三,在這種不合理的情況下,並且對方壹直拒絕解決,可以考慮直接訴至法院。壹旦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拒絕開具發票的義務人很可能被罰款,其開具發票的資格將被沒收。
貨款已付,但對方未開具發票。我們可以先協商解決,讓他們自己開發票或者全額退款。如果對方還是抱著不解決問題的態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