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財政、稅務、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六條 工會、婦聯、殘聯等單位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可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請部門。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申訴、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並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設立信訪舉報接待室,及時處理申訴、檢舉、投訴案件,並為舉報人保密。第八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職責與管轄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四)負責勞動保障年度檢查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而引起的突發事件;
(六)對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市、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範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市屬用人單位和在自治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區、市)屬各類用人單位和在本縣(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與該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不同的,由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核發其許可證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在市、縣(區、市)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未經登記或許可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務中介與服務機構,以及無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由其所在地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