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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11修改)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勞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社會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勞動中介與服務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中介與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或者處罰的行政執法行為。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專門機關檢查與群眾監督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所屬的監察機構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稅務、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六條 工會、婦聯、殘聯等單位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可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請部門。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申訴、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並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設立信訪舉報接待室,及時處理申訴、檢舉、投訴案件,並為舉報人保密。第八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職責與管轄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四)負責勞動保障年度檢查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而引起的突發事件;

(六)對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市、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範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市屬用人單位和在自治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區、市)屬各類用人單位和在本縣(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與該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不同的,由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核發其許可證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在市、縣(區、市)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未經登記或許可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務中介與服務機構,以及無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由其所在地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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