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財產稅稅基窄,征收面不寬。具體而言,房產稅的征收範圍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礦區,在某些城鄉結合部,同壹條街道的企業,壹側需要交稅,另壹側不需要交稅。另外,只對企業擁有的房產征收房產稅,而對其他財產不征稅。個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納房產稅,即使是富人擁有的多套房產。車船稅的征收對象主要限定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汽車和船舶,而對火車、輕軌、地鐵、飛機等交通工具未征稅。並且車船稅強調的是對使用的車船征稅,而不是對擁有的車船征稅,大大縮小了稅基。
2、計稅依據不科學
我國現行房產稅的主要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這種按照歷史成本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方式,嚴重地與市場脫節。尤其近年來,房產價格升幅巨大,根據房產原值而不是市場價值進行計稅,既大大減少了稅收,還有違公平原則。房產稅的另壹計征根據是房屋租金,但納稅人可能不據實申報租金,難於征管。車船稅的征收對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車和船舶,其計稅依據也主要是車船的輛數、自重噸位和凈噸位,忽視了車船的現有價值。土地稅采用的是定額稅率,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率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這樣的征稅額度明顯和日益增長的土地價值嚴重不相符合。隨著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場的開放,土地之間的極差收益越來越突出,使用定額稅率既降低了財政收入,又降低了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效用。
3、重復征稅和稅種缺位並存
重復征稅和稅種缺位並存重復征稅的現象表現為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對財產的保有和使用征稅外,對財產的流轉也征收很高的稅負。例如針對房地產商的收費項目眾多,幾乎占到開發成本的三到四成,導致房產價格普遍偏高。另壹個方面是對同壹納稅對象課征性質很相似的財產稅。例如,在我國的現行財產稅中,對土地課稅設置了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我國財產稅體系很奇怪的壹點在於既存在上述所說的重復現象,又存在稅種缺位問題,最嚴重的缺位體現在物業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尚未開始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動態財產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於促進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貧富差距懸殊和高收入階層日益壯大的情況下,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非常有必要。
4、征稅行政效率低下
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即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把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劃分。例如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由中央稅收系統征收,而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由地稅系統征收。從以上分類可以看出,財產稅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權而無立法權,財產稅的制定權、解釋權、稅基決定權、稅目和稅率調整權以及減免稅權等權利都由中央享有。這樣做既難以適應財產稅的區域性特點,又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稅的配套設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國目前的財產登記制度非常不健全,對納稅人的房產缺乏全面的登記管理,加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難對稅源進行有效管理,大量稅源流失。
5、稅負不公平
我國的不動產課稅分散在不同的稅種中,稅收優惠政策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