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益處:
①、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
②、享受稅收優惠。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務和《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納所得稅,而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③、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④、有限合夥企業能夠納入更多的投資者,對投資者之間進行互補作用,能夠聚集更多人為企業運營出謀劃策。
⑤、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獨有優勢,就是負無線責任,使得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
註: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夥而不選擇公司形式,壹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夥人自己繳稅,避免雙重稅賦。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弊端:
①、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責任難以追回。合作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協議前的約束,LP在後期很難對GP進行監管。
②、設立證券賬戶仍需執行:合夥企業為非法人,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設立證券賬戶的條件為自然人、法人和社會團體。沒有提到合夥企業是否可以開立證券賬戶。
③、政府的政策偏向於推遲有限合夥的發展:從政策的角度來看,懷疑“傾斜”的公司制度“壓制”有限合夥。
④、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區、跨部委的標準不同:商務部、發改委采用合夥制,但證監會仍存在開立證券賬戶等問題。
⑤、當地工商管理人員是否熟悉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