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納稅主體或交易項目處於“已暫停賦額且不可開票”的狀態時,意味著該納稅主體必須暫時停止相應的經營活動或交易,直到稅務問題得到解決並恢復賦稅額度。在此期間,該納稅主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開票行為,否則將可能面臨稅務處罰或法律責任。
對於納稅主體來說,壹旦收到“已暫停賦額且不可開票”的通知,應立即停止相關開票活動,並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同時,納稅主體還應及時自查自糾,完善相關稅務資料,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
稅務部門在做出“已暫停賦額且不可開票”的決定時,通常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稅務政策進行。納稅主體如對稅務部門的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提出申訴或行政復議。
綜上所述:
“已暫停賦額且不可開票”是稅務處理中的壹種狀態,表示納稅主體因各種原因被暫停賦稅額度並禁止開票。納稅主體在收到相關通知後應停止開票活動,並配合稅務部門的調查處理。如需解決稅務問題或提出異議,應依法依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