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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治酒駕的自我剖析材料

以案促治酒駕的自我剖析材料

壹份深刻的自我剖析材料,可以總結過去的思想、工作、學習,展望未來,發揚成績,克服缺點,指導今後的工作。以下是邊肖整理的自我剖析材料,以案促改酒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以案例1推進酒駕改革的自我剖析材料

根據臨潁縣教育局臨教20xx148號文件《關於4起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典型酒駕案件的通報》和《關於以案促改的通知》精神,我警醒了,明白了底線,學會了敬畏,通過認真對照反思教育系統查處的典型酒駕案件,進壹步查明這些違法行為的根源和原因。下面我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分析如下:

1,堅守“紅線”,嚴守規則。

“拒絕酒駕,以案促改”活動開展以來,各級市縣教育局、紀檢監察部門下發了許多案例,在黨員中重申了許多關於加強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酒駕的文件和通知。壹方面反映了各級領導對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酒駕問題的高度重視,也是各級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為我們劃出的壹條“紅線”,是壹條“高壓線”,絕對不能觸碰和跨越。我對這些文件和通知的壹貫態度是:認真學習,認真體會,心中有數,嚴格遵守。把這些規則作為履職的基本規則和準則,堅守“紅線”,嚴格遵守規則。要以高度的責任感抵制酒駕,堅決做到酒後不開車、酒後不開車,從源頭上遏制酒駕。

2、謹小慎微,敬畏規則。

規則寫在紙上,能否變成自己的自覺行動,不僅取決於上級部門和廣大教職工的監督,更重要的是能否做到“慎之又慎”。在工作中不斷提高自己的“修養”和“定力”,從“心”和“點點滴滴”中把握自己,對規章制度始終抱有“敬畏之心”,努力形成“防患於未然、潛移默化、壹絲不茍的工作作風”。使全體教職員工真正認識到酒駕是交通事故和家庭悲劇的根源。

3、防範風險,明確規則。

作為學校的負責人,我有責任保衛我的土地。我不僅不能在酒駕上犯錯,更不能讓學校工作人員犯錯。壹是要善於發現和識別酒駕風險防控點,研究風險成因和防範措施,以傾聽他人意見、出謀劃策的態度聽取各方面中肯意見,堅持酒駕風險防控;二是要建章立制,明確規則,劃出紅線,加強教育,讓廣大教職工對制度心生敬畏,不敢越雷池壹步,帶出壹支讓領導、員工和家屬放心的教師隊伍。

由於個人理解和思想覺悟的限制,可能還存在壹些不夠深入、全面和準確的問題。“拒絕酒駕,以案促改”的分析可能不到位。請批評指正。我會虛心接受,認真改進。

以案二促酒駕改革的自我剖析材料

壹、基本情況

李,原國家行政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XX年XX月XX日晚,李酒後駕車到單位取材料,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並從體內抽取靜脈血留取。經司法鑒定,李血液酒精含量為/100ml,已達到國家血液酒精含量標準規定的醉酒標準。李因涉嫌危險駕駛獲保釋外出。隨後,李被免職。某年某月某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拘役壹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李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二、處理意見

對李的上述行為,其所在單位紀委根據《中國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考慮到他認錯態度好,問題壹出現就主動向所在單位黨委和紀委匯報。我的工作表現壹直不錯,酒駕也沒有造成不良後果。能否依據《中國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報中央紀委批準?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由省(部)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報中央紀委批準,違紀黨員還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之外給予減輕處分?之後可以按程序報中紀委審批。

經過仔細研究,我們分析了本案涉及的兩個問題。

(壹)酒駕是否構成犯罪將被開除黨籍。酒駕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惡性事故,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車上路可處拘役,並處罰金。黨員幹部觸犯刑律應如何給予黨紀處分?我國《生產者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壹是因故意犯罪依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二是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因此,本案中,依據上述規定,李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需要註意的是,因醉酒駕車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還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2)特別減輕處罰的規定能否適用於本案。《中國* * *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不能適用《中國* * *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特別減輕處罰條款。因為如果允許這種情況適用特別減輕條款,即這種情況不能開除黨籍,那麽就與《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嚴重觸犯刑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規定相沖突。中國* * *生產者黨章程是黨內根本法,是黨內壹切法規的基本遵循。《中國* * *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適用不能突破《中國* * *章程》的規定。因此,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處分,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李的行為應該被開除黨籍,而不能給予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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