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申報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申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當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明復印件。
股東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其他股東應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簽字,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字,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居住使用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並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填寫材料描述:
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準則。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參照本規範提供相關材料。
2.提交的文件、證件除復印件外,應當與原件壹並提交(復印件應當有作者簽名,註明“與原件壹致”字樣和作者姓名)。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15天;承諾期:5天。
辦理流程:提交申請材料→審核→受理→決定→許可。
收費依據和標準:無。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1.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三份;
2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3份;
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
4.3 .企業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5.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
6.三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7 .企業生產現場平面布置圖復印件;
8 .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3份;
9.1企業質量管理文件;
10.企業標準文本壹式三份(用於執行企業標準);
企業產品已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其產品名稱、型號、性能等屬性必須與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內容嚴格壹致。否則,視為該產品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標準必須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備案或者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書面證明,證明該產品可以適用於某項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11.獲得HACCP認證和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登記)證書的企業,應提供證書復印件3份;
1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三份;
13.企業大門、所有原輔材料倉庫、生產線、成品倉庫、實驗室的全景彩色照片或彩色印刷品(5寸以上)。兩組照片。照片由評審組現場拍攝;
14.評審規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取水許可
實施基礎
1,水法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2004年1月25日第2004號令)國務院第460號令)
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
3.福建省取水管理辦法(1995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取水單位或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
應用條件
1.接受對象:1。取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20萬立方米以上;2、取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1萬m3以上的取水;3.跨區或跨流域取水影響其他區市取水的;4、水庫及水電站工程蓄水量超過1億m3;5.發電企事業單位總裝機容量在250MW以上。
2.取水許可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擬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且建設項目通過水資源論證的,可以申請取水許可。
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在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前申請取水;
列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申請取水;
列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和未納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其他建設項目:取水工程開工前,申請取水。
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申請人方可開工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3.取水許可申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已經竣工並試運行滿30日的,可以申請取水許可。
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基礎文件(壹份);
2、取水許可申請報告(原件1份);
3、水項目或設施驗收申請報告(原件1份);
4、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原件1份);
5.取水工程或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原件1份);
6、用水計量設施計量認證書(復印件);
7、節水設施建設及調試情況(原件1份);
8、汙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原件1份);
9、試運行期間,由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復印件);
10、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需提交蓄水調度運行計劃(原件1份);
11,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提交井點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和水質分析報告(壹份)。
處理過程
1.取水工程驗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並試運行滿30日後,取水人應當持相關文件和資料向水利部門申請取水工程驗收。
2.取水許可申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應當持取水許可申請報告和相關文件向水利部門提交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3.許可證發放: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放取水許可證。
4.結果送達:申請人到水利部行政服務中心領取取水許可證,或由水利部行政服務中心將證書送達申請人。
時限為7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