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6號文對貸款服務的定義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均適用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其他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也都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擴展資料: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征收範圍如下所示:
1、征收範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範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稅率
新增兩檔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交通運輸業轉換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間,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
為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改革試點選擇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分別適用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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