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購買新商品成本的確定
按照增值條例,納稅人拿什麽?以舊換新?銷售應稅產品,銷售收入為新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含舊商品的進價)。相應地,買方應根據新商品的銷售價格確定購買商品的成本。即采用新商品的公平市場價格和屬於商品成本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來確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舊商品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舊固定資產的處置與企業已出售的固定資產相同,按照固定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根據(財稅[2008]170號):?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銷售其在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以後購買或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進或者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因此,企業經營的固定資產在2009年以前購買的,按照轉讓價格的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9年以後購買的,壹般納稅人按轉讓價格的17%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增值稅。
三、案例分析
1.壹般納稅人的處置
例:2009年6月5日,165438+宏達公司從騰飛公司購入壹項固定資產。舊固定資產於2005年購入,原值38000元,折舊34000元。新增固定資產不含稅價格為44000元,騰飛公司已開具44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宏達公司舊固定資產折價2000元,另交定金49480元取得騰飛公司新固定資產。買賣雙方均為壹般納稅人,此項業務未發生其他相關費用。
壹方面,宏達電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價值應確認固定資產原值為4.4萬元;另壹方面,舊的固定資產用於銷售,該固定資產是2009年以前購買的,應按照轉讓價格的4%減半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1)清理舊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算
4000.00
累積折舊
34000.00
貸款:固定資產?舊固定資產
38000.00
(2)舊固定資產折價
借方:應收賬款?固定資產折扣
2000.00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2000.00
(3)與舊固定資產相關的稅費
舊固定資產折價視同銷售=折價?(1+4%)=2000?(1+4%)?1923.08(元)
增值稅=銷售額?4%?0.5=1923.08?4%?0.5?38.46元
借:固定資產清算
38.46
貸款:要不要交稅?應付增值稅(銷項稅)
38.46
(4)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損失的處置
2038.46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2038.46
(5)購置新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新固定資產
44000.00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進項稅)7480.00
貸款:銀行存款
49480.00
應收賬款?固定資產折扣
2000.00
2.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
假設上例中,宏達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其處置舊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與壹般納稅人相同,只是會計科目?應付稅款?只涉及二級明細科目,也就是?應付稅款?應付增值稅?。但是,購買新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新的固定資產成本包含增值稅。會計處理應該是:
借:固定資產?新固定資產
51480.00
貸款:銀行存款
49480.00
應收賬款?固定資產折扣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