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項目的調整。關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雖然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作了規定,
但因具體處理程序不甚明確,加之會計實務中具體情況復雜,致使此項業務會計實務中差錯
率極高。下面兩個案例是筆者在審計實踐中遇到的,也是會計實務中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調
整時,極易發生錯弊的典型,頗具代表性。本文將結合案例分析,探討企業發生以前年度損
益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
壹、案例簡介
案例壹:2001年5月,稅務部門在對某國有工業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00
年度多提固定資產折舊100萬元(為便於計算,數據已作簡化處理,下同),因此責令企業
作納稅調整,補交所得稅33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稅率33%)。當時企業會計人員所作的會計
處理如下:
①借:所得稅33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萬元
②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萬元
貸:銀行存款33萬元
③借:本年利潤33萬元
貸:所得稅33萬元
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3萬元
貸:本年利潤33萬元
賬務處理後出現的問題:①該企業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後續調整如何進行才能
使固定資產賬面的折舊率、折舊年限、折舊額相吻合,並與實際稅負相壹致?②現行稅法已
將所得稅定位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壹項支出。將補交的所得稅結轉至利
潤分配顯然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潤的調增數不等於補交的所得稅額,處理
結果有誤。④未做補提盈余公積調整,會計處理“漏項”。
案例二:2000年3月,審計機關對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
年度誤將購入的壹批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設備記入“管理費用”賬戶,於是在下達的
審計意見書中要求企業進行賬務調整(未列明調賬分錄)。該公司會計人員據此所作的調賬
分錄如下:
①借:固定資產30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00萬元
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0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00萬元
賬務處理存在的問題:該公司雖然對損益作了調整,但卻在沒有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的情
況下,直接將損益調整的結果轉入“未分配利潤”,避開了納稅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