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於報關進口時納稅。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零售者在零售環節繳納,超豪華小汽車在此環節加征壹道消費稅。在批發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僅限於卷煙,且是加征的壹道消費稅。
企業生產的需要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繳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者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