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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稅務控制面板的處罰基準

1.丟失稅控面板的處罰依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30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

第二,稅盤丟失如下:

1.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掛失或報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局將先停止使用稅控面板。如果納稅人在掛失或報案前不知道金稅號牌和稅控號牌號碼,可以到維修單位或辦稅服務廳查詢金稅號牌號碼;

2、當事人向市級報紙刊登聲明掛失的,壹定要保存好報紙樣本、報紙發票;

3、辦稅服務廳采取“丟失防偽稅控設備重新申請”流程,所需材料:

(1)攜帶報告樣本原件及復印件;

(2)報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掛失或報案的原件及復印件;

(4)發票和稅控設備被盜、丟失報失審批表;

(5)補辦稅控專用設備申請審批表;

(6)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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