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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會計下的核算方法

存貨準則中規定的計價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分為月末壹次性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是根據假設的成本流向順序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方法。

月末壹次加權平均法,是指材料及其他存貨按實際成本分類核算時,以本月購入的每批商品數量和月初數量為權重,計算材料及其他存貨平均單位成本的方法。也就是說,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是由本月采購數量和月初數量之和確定的,然後計算出本月發出存貨和月末存貨的成本。

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根據存貨數量和總成本,在每次入庫後立即計算新的平均單位成本的壹種計算方法。

個別計價方法是指確定存貨的個別成本或批次成本以及發出的每壹特定存貨或每壹特定批次存貨的方法。

個別估價法壹般需要兩個條件:

首先,庫存物品必須是可識別的;

二是要有詳細的記錄,了解每壹單個存貨或每壹批存貨項目的具體情況。妳提到的常用方法有:

1.以產品品種為成本計算對象的品種法

2.以壹定品種和批次的產品為成本的分批法。

3.以各種產品及其生產步驟為成本計算對象的分步方法

還有定額法和分類法。分步法分為分步結轉分步法和並行結轉分步法。

壹、根本區別:分步法要求每壹步都要計算半成品成本,最後壹步才計算成品成本,所以也叫“半成品成本法”。平行結轉分步法的每壹步只計算該步生產成本中應記入產成品成本的“份額”,最後將產成品成本的“份額”平行相加,計算出最終產成品的成本。所以也叫“不計算半成品成本法”。

二、在制品的概念不同:分步法所指的在制品是指本步驟尚未完成,仍需在本步驟進行處理的在制品,平行結轉步驟法所指的狹義在制品在制品是指本步驟尚未完成,後續步驟仍在處理,尚未最終完成的在制品;因此,它是壹個廣義的產品。

三、成品的概念不同:分步法所指的成品是指每壹步的成品,通常是半成品,只有最後壹步的成品才是成品;所以是廣義的成品。因為半成品的成本是隨著實物的轉移而轉移的,最後壹步的產成品成本就是成品成本。平行結轉分步法所指的成品是指上壹步的成品;所以是狹義的成品。產成品成本由每壹步平行轉出的“份額”匯總。

四、成本費用的結轉和計算方法不同:分步法的成本費用是隨著半成品的轉移而分步結轉的,即成本費用隨著實物的轉移而轉移;所以每壹步的生產成本不僅包括這壹步發生的費用,還包括上壹步轉移過來的費用。產品最後壹步完成時計算的成本就是成品成本。平行結轉分步法的生產成本不隨半成品的轉移而轉移到下壹步;所以每壹步的生產成本只是這壹步發生的成本。當產品最終完成時,每壹步都會轉出本步驟中成品成本的“份額”,從而匯總出成品成本。計算開發產品的成本,需要明確開發產品成本的種類和內容。產品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根據產品的用途,開發產品的成本可分為以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用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房屋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類房屋(包括商品房、租賃房、周轉房、代建房)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可有償轉讓的大型配套設施和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而發生的全部費用,直接計入開發產品的成本。

4.建設項目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受委托單位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項目(如市政工程)所發生的費用。

上述四類開發產品的成本在會計上分為以下六個成本項目:

1.征地拆遷補償或土地租賃溢價是指因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和原建築物拆遷補償,或以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溢價。

2.項目前期費用是指土地和房屋開發前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調查、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用是指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泄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發生在土地和住房開發過程中。

4.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根據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在開發土地和房屋開發項目中發生的各種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用是指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且不能無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兒園、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費用。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和開發場地為進行房地產開發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從上面可以看出,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品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產品的制造成本和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如果要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全部成本,還應核算開發企業行政部門(公司總部)為組織管理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以及銷售、租賃、轉讓開發產品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也稱為期間費用。大部分是運營期的費用,與開發量關系不太密切。如果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在開發產品的開發與銷售、租賃、轉讓不同步的情況下,會增加開發產品的成本,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的滯銷期,如果將滯銷期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計入當期開發產品成本,會給企業造成大量的潛在損失,不能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同時,將期間成本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不僅會增加會計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不利於正確考核企業開發單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責任。因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計算開發成本,不計算全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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