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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入賬固定資產盤盈如何處理

咨詢:有壹些多年以前的固定資產,當時采用壹次性費用的方式購買,沒有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和攤銷,也沒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現在如果盤盈的話,其實就算入固定資產,也應該過了攤銷期限了,是否存在稅務追溯,追究以前未調整的風險?  解答:1、企業如果多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當時采用壹次性費用的方式購買,沒有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和攤銷,屬於前期差錯。會計上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

對於前期差錯的稅務處理,

稅法上雖然沒有明確,但從現行所得稅申報表可以看出,應納稅所得額是從會計口徑下的利潤總額為調整起點,所以實務中也是通過會計差錯調整實現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影響。

2、納稅人上述行為造成稅款未按期入庫,可能還會產生補征滯納金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第三款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法規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2002年第36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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