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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入賬固資盤盈的稅務問題?

1.固定資產盤盈按前期會計差錯處理;

2.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盤盈的稅務處理

為保證資產核算的真實性,企業每年至少應對存貨、固定資產等資產進行實地盤點清查壹次。如果出現固定資產盤盈,新準則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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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盤盈的界定

企業在資產盤點、清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多出賬面記載的資產,則稱之為資產盤盈。資產盤盈不外乎兩種情況:壹種是企業資產記載的疏漏,盤盈實際上是對資產數量的再確認或者重新登記,此種情況叫形式上盤盈;另壹種是真正的盈余,該資產的所有權不屬於企業,而是對他人資產的實際占有,此種情況稱為實質性盤盈。

實質性盤盈應當屬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者資產侵權,沒有會計處理的基礎;而對於形式上盤盈,不論是資產數量的再確認,還是會計處理的不及時,盤盈都會引起會計調整,需要進行賬務處理,即會計上所說的資產盤盈實質上是指形式上盤盈。

資產盤盈的新舊之別

1.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消耗性生物資產等,企業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盤盈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收入”等科目。即關於固定資產的盤盈,舊制度下是在報經批準處理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資產類科目核算,而新準則下關於固定資產的盤盈,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損益類科目核算。

2.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存貨和固定資產的盤盈都屬於前期差錯,都應該先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損益類科目下核算。但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七條的重要性原則,即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所以,由於存貨盤盈通常金額較小,不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以前年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判斷,因此,存貨盤盈時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沖減“管理費用”,不調整以前年度的報表。而固定資產是壹種單位價值較高、使用期限較長的有形資產,因此,對於管理規範的企業而言,在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固定資產是比較少見的,也是不正常的,並且固定資產盤盈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以前年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判斷。因此,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3.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由於企業自身主觀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說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或漏計壹些資產等會計差錯而形成的,所以,應當按照前期差錯進行更正處理。舊準則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直接影響本期利潤,新準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未分配利潤,使企業的報表更加透明。

財稅差異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即固定資產盤盈稅法上作為資產溢余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會計上不作為當期收入,而是作為以前年度損益,從而形成了永久性差異。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盤盈的固定資產,壹般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1)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2)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即對於盤盈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會計與稅法壹致,不存在財稅差異。

3.盤盈的固定資產應該計提折舊,盤盈的固定資產稅法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則盤盈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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