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如下:
金融保險業稅目征稅範圍包括:金融業、保險業。金融保險業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
壹、金融業
金融業的征稅範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信托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註意征免稅規則:
(1)金融機構往來不征收營業稅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4)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5)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
(6)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暫免征收營業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8)金融機構小額(5萬元以下)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9)農村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保險業
征稅範圍包括各種保險業務。
(1)對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企業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3)出口信用業務、出口信用擔保業務免征收營業稅
(4)2011年8月日起,註冊在天津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新增)
(5)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註冊在深圳市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新增)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
①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②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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