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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十字繡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義烏市十字繡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以從事十字繡生產、流通、科研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與時俱進,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資源,構築信息交流平臺,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引導和規範行業的競爭形態,鼓勵創新,促進十字繡行業穩定、健康地向上發展;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推動中國十字繡行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義烏市市場貿易發展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義烏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義烏市銀海國際商務樓610-611室(義烏市稠州北路137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制定行業規劃、起草行業標準,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及立法建議;

(三)組織行業內的信息交流,建立行業專業網站,進行行業專業書刊編輯,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法規、經營管理咨詢、業務培訓服務等;

(四)協調企業之間的關系,加強企業之間的協作;

(五)制訂行規、行約、行業質量標準,建立圖庫,制定版權使用管理辦法,切實維護行業的***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受上級有關部門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專業商品博覽會;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的基本情況,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和協會工作的經驗,反映企業的困難、問題和要求,進行行業經濟運行的研究和預測工作;

(八)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督、檢查、競賽、統計、表彰等相關工作;

(九)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做好政府等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申請者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訓、咨詢、組團調研等各種服務;

(七)對本協會主辦的各種展覽、展會活動有優先參展權,並可享受價格優惠;

(八)有權要求維護企業或單位的正當權益。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履行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應召開壹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壹季度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會長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並監督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為社會團體的監督人員。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上級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上級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06月0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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