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的,必須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管理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對於增值稅應當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分析詳情
分公司的流轉稅,必須在當地的稅務機關核算繳納,這個是流轉稅的基本原則。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稅種的申報,都必須由總公司匯總,由總公司申報,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群體,既有營業收入,又有支出,從財政上考慮,總分公司財政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需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分公司辦理流程是什麽?
1、申請人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在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後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工商機關提交設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
4、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在受理後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5、工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後,申請人在10日內到工商機關註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