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公務所處理的壹切事務。執行,是指壹般意義上的履行、實施、而非僅指強制執行。職務的執行必須具有合法性,即“依法”執行職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予以阻礙的,當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僅實體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詳言之,符合以下條件的才能認為是依法執行公務: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為,屬於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抽象的職務權限或壹般的職務權限。基於依法治國的原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具有事項上、場所上的範圍,此即壹般的職務權限,如果超出了這種壹般的職務權限,則不能認定為依法執行務。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何分擔內部事務,則不影響其職務權限。例如,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征管工作,就是其壹般的職務權限,盡管稅務人員內部存在分工,但稅收征管工作都屬於其壹般職務權限內的職務;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實施該職務行為的具體的職務權限。在通常情況下,具有實施某種職務行為的抽象的職務權限的人,也具有實施該職務行為的具體的權限,但也存在不壹致的情形,即在某些情況下雖然有抽象的職務權限,卻無具體的職務權限。特別是在實際上需要通過分配、指定、委任才能實施某種職務行為時,只有經過分配、指定、委任,才能認為具有具體的職務權限;否則沒有具體的職務權限。例如,並非任何司法警察都有執行死刑的職務權限,並非任何警察都有執行逮捕的職務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