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存放貨物的涉稅處理
壹.增值稅待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所稱“供銷售”,是指收款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營行為:
1.給買方開發票;
2.向買方收款。
有上述兩種情況之壹的,收貨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不發生上述兩種情況的,增值稅由總機構統壹繳納。
收貨人只向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部分貨款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向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計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資金清算網絡接收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納稅地點的通知》(國〔2002〕802號)的規定:
納稅人以總公司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向各地購貨方收取銷售款,總公司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收款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並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壹。
因此,企業在異地設立倉庫,不開具發票,不收取貨款,就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異地設立倉庫,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應當在法人註冊地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扣繳登記。
因此,在異地設立倉庫的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另外,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房產稅應該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土地使用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