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在哪裏繳納?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的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至於企業所得稅,因為它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納稅,如果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實行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就不應該單獨繳納,而應該由總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