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要求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的,應當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設服務發生地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組織所在地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中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設合同》中註明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前。這是壹個舊的建設項目,可以選擇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簡單計稅方法。
3、納稅人從按照上述規定取得的價款和非價款費用中扣除分包價款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不予扣除。
異地提供建築服務不預繳增值稅的稅務風險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在哪裏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lt;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