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和外出經營檢查登記。
壹、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2.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銀行賬戶證明;
(四)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稅務登記變更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壹種稅務登記程序。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應包括:變更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範圍等稅務登記內容。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
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變更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4.停業或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壹般為停業前1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並收回和使用停業前購買的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填寫延期復業審批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期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後,出具《延期復業批準通知書》。
納稅人未按期恢復營業,也未申請延期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視為恢復營業,實行正常稅收征管。停業期間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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