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沈陽企業,在河北省有塊土地和房產,現準備轉讓給河北當地壹家企業。但到土地和房產所在地代開“不動產銷售發票”時,對方要求我公司按25%預繳企業所得稅(轉讓所得按轉讓價值減賬面凈值),請問這種做法正確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壹)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並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第七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因此,對於代開發票,各省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代開發票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137號)*9條規定,納稅人遇有下列情形,代開發票時出具相應資料,可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黨政機關,出具該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企業所得稅在地稅機關實行法人匯總納稅的企業的下屬機構,出具總機構證明;
(三)省內跨縣(市、區)施工的建築工程,提供《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及回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證明。
(四)代開建築業、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等發票時,需要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情形,按《代開發票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壹覽表》(見附件)中列舉的項目及要求執行。
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在地稅機關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代開發票,企業不滿足上述條件之壹的應按河北省規定在當地先預繳,回企業所在地匯算清繳時再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