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資料、病歷、費用清單、醫療費用原始憑證、出院條件證明、醫保卡、本人銀行賬號、身份證、戶口本、轉院手續或證明、有效住院發票等異地醫保報銷所需材料;
2、長期在異地工作的,參保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異地醫療保險記錄,或單位外派證明及相關材料、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3.長期異地居住且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相關戶籍證明復印件。
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1,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三級或二級醫院專科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化驗結果報告等原始醫療資料;
4.財政稅務統壹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原始收據;
5.醫院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處方付款原件;
6.定點藥店:統壹發票原件及稅務商品銷售打印清單;
7.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綜上,居住地為非戶籍居住地的,提供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證明原件或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街道、居委會出具的暫住證復印件。對於在異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的職工,需提供單位出具的相關信息說明原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