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八條規定,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領開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
上述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處理稅收違法行為不服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7.未按規定申請防偽稅控系統變更和發放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有上述情形之壹,已購買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專用發票和IC卡余額。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貴公司發生規定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不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有依據的。在實際征管工作中,稅務人員作出的任何行政執法行為都必須依法進行,他們無權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任何行政執法行為。
單從稅法角度來說,不存在超出經營範圍的問題。只要是在增值稅的應稅範圍內,符合增值稅開票條件的,都要開具增值稅發票並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