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減輕企業稅費負擔。因疫情影響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生產、銷售疫情防控物資的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企業用於疫情防控的捐贈費用符合規定的,年利潤總額65,438+0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後三年內扣除。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贈人捐贈的用於預防和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稅。
3.增加財政補貼。發揮市級風險補償資金池作用,完善小微企業周貸制度,增加小微企業周貸資金池規模,加大對困難企業的救助力度。對我市防疫控制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支持防疫工作的技術改造項目,財政部門根據項目設備投資給予不超過1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積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優先支持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等疫情防控行業企業的R&D項目。
4.加快專項資金支付。加強市級專項資金支持,提前部署今年專項資金,抓緊組織企業申報,簡化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審批流程,促進專項資金早撥付、早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