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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大代表誤工費、交通費及通訊費的補助辦法,怎麽寫? 謝謝啦

關於人大代表誤工費、交通費及通訊費的補助辦法,怎麽寫? 謝謝啦

這位知友,妳的提到的問題已知曉。妳所說的

問題,因為各地的經濟收入水平不盡相同,戶口性質不同以及相關行業不同,所以計算的

也就不壹樣。當事人可以提供其工資證明及稅單,如無單位的可以咨詢交警部門,那裏有相關農村、

純收入及相關行業收入標準,根據提供的資料計算即可。

至於所提到的

,壹般地區均為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兩項費用即每人每天100元,這兩項費用是傷者住院期間才有,出院後就沒有了)。如特區則相對高壹些。不過上述兩項費用標準,每年都有相應的調整的,請留意。

那麽各個省市關於交通和通訊費補貼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在此給大家整理了壹下。

各省市關於通訊費和交通補貼標準檔案匯總

壹、天津關於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檔案津地稅所〔2007〕18號《關於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近接部分割槽縣地稅局請示關於單位為個人負擔通訊費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明確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1、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采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3、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遼寧關於通訊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遼寧省已下發了檔案規定省直機關按照遼人發[2004]13號規定通訊費補貼可以全額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未對企業通訊補貼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通訊補貼要並入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黨政機關的通訊補貼標準企業不得比照執行。

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精神,經省 *** 同意,現就我省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檔案規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檔案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檔案規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壹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壹律並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壹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壹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文到之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檔案規定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金華市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1]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按實報銷等形式),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允許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通訊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1)按照市委辦[2001]52號檔案規定標準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市委辦[2001]52號檔案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附後);(2)取得通訊費補貼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正、副職)在每月500元額度內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辦[2001]52號檔案規定標準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標準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壹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壹律並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分局備案,否則個人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壹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北京市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妳們,並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的檔案精神,補充通知如下,請壹並依照執行。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檔案與本通知內容不壹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上海市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及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在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轉發給妳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壹並按照執行。

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幹使用的方法處理,但不可二種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幹使用方法的納稅人,應制定辦公通訊費包幹使用方案,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幹使用辦公通訊費的方案,由納稅人根據企業經營業務需要並參照市 *** 制定的市級 *** 機關通訊費標準制定。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無關人員的通訊費不得稅前扣除。

七、廣東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國稅:企業依據電信部門的發票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本企業職工報銷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準予稅前扣除;企業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以及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地稅:納稅人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按照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的額度內憑發票據實扣除,超過上述規定範圍和標準為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或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以及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按規定由財政負擔個人通訊費補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費用。納稅人年度申報時應將通訊費發放形式、發放人員型別、人員總數及其占總人數比重、實際報銷金額以及申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等情況報送稅務機關。

根據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粵稅發〔1994〕15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妳們,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意見如下:

1、對納稅人取得的誤餐補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計算,每人每天不超過10元標準範圍內的,不征個人所得稅;對超過上述標準的壹律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取得下列收入專案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發放的上下班交通費、房屋維修補貼、房租補貼、水電費補貼、住房公積金、公費醫療補貼。

八、廣州市地稅局《關於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0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沒有統壹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關於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即正副省(部)級每月發放650元;正副廳(局)長、巡視員580元,助理巡視員(副廳級)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正處級)380元,副處長350元、助理調研員(副處級)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印發〈關於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正副市級650元;正副局長、巡視員580員,副巡視員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380元,副處長350元、副調研員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上述通訊費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九、江蘇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妳們,並補充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據真實、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以辦公通訊費名義向職工發放的現金不得稅前扣除。

十、山東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關於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33號)相關規定:

1、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2、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 *** 或同級財政部門統壹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4、凡發放公務通訊補貼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發放標準及範圍的檔案或規定等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收入專案的管理,對於擅自改變工資構成,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十壹、遼寧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實際情況,現就各地反映的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為其職工支付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費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依據合法有效憑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十二、山西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關於山西省交通費及通訊費扣除標準問題根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晉地稅[1999]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精神,個人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公務費用標準,由各地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並報省局備案,由省局請示省人民 *** 後批準後統壹下發執行。在省局未統壹標準前,請各單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稅務局規定,扣除允許扣除的費用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三、大連市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用於公務征收個人所得稅等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6號相關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條例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精神,現就若幹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承擔公務用車任務,通過租金和報銷燃油費、車船稅、保險費、停車費、保養費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等各種形式向雇員支付公務費用補貼,雇員因此取得的各項收入和報銷的費用,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能夠提供個人車輛的雇員名單、崗位職責、車輛行駛執照影印件、雇員車輛及自有車輛的用途、月補貼額度、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等資料,其公務費用可以比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1號)檔案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否則,其“公務費用”壹律不允許稅前扣除。

單位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稅函〔2008〕251號檔案規定要求的,其以各種理由(包括使用雇員個人車輛做車體廣告)、形式向雇員發放個人車輛的公務費用補貼或實報實銷個人車輛的費用的行為,實質上均不屬於雇員個人的經營行為,其取得的所得因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全額並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稅前壹律不允許扣除任何“公務費用”。

十四、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省 *** 同意,現將我省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通知如下:

1、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壹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2、黨政機關幹部住宅電話和行動電話補貼,扣除按《 *** 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 *** 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住宅電話暫行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行動電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9]6號)和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3、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行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幹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行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4、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五、吉林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吉地稅發[2009]51號檔案規定:企業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提示:根據原吉地稅發[2005]118號檔案規定:企業領導(包括內部中層領導)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其它人員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該檔案不再執行。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於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企業據實在稅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標準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 *** 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公司在支付個人的通訊及交通補貼時,要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裏的“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壹般都是由各地稅務機關會以檔案形式加以規範,如: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6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以下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於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並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我們認為,員工取得的“車補”,應按國稅函[2006]245號“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建議就扣除標準問題再行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為妥。

十六、四川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近年來,某些企業和機關單位對公務用車和通訊進行改革,根據職務不同,按壹定的標準用現金給予補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對個人因為該項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級人民 *** 確定。

省地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稱,目前四川省暫未制定扣除標準,因此暫不作扣除。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的檔案規定,當地 *** 未制定公務費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

四川省原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1、企業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金,在省 *** 規定標準下達前,可暫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稅前扣除;省 *** 確定標準後,統壹按省 *** 規定的比例或金額執行。

2、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內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七、河南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3]18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相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暫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允許稅前扣除通訊費用的職工是指其工作業務與企業經營管理有直接關系的職工,其通訊費用是辦公業務必需的;

2、職工稅前扣除的通訊費用不超過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實的通訊費用發票;對職工的通訊費用凡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必須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以上規定中稅前扣除的通訊費是以員工的數量和費用的總量來計算的。無論是單位的還是個人的,也不論每個人的費用是否超過200元,只要總量不超過即可。

中國人大代表與會交通費自付?

交通、食宿都是 *** 買單,開會時用的筆記本還可以帶回家

如何計算交通費、誤工費、車輛貶值費?謝謝!

您查當地的標準 賠償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打人致輕微傷交通費誤工費

具體的賠償專案和金額的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裏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查閱

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怎麽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壹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壹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壹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不知道有誤工費,交通費麽?

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及對方司機,要求賠償。不只可以主張誤工費、交通費,還可以主張醫療費、護理費等其他費用。

遼寧省交通事故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每天多少錢,要具體錢數的,謝謝!

誤工費,退休人員沒有誤工費,自己想想辦法,老人家是否在外面還幹活。。。

護理費也要提供工資證明的,沒有,會參照同行業(護理行業)標準計算的。

交通費,按照實際產生的票據為準

夥食補助費每天50元

最好找個律師,幫妳們起訴,終歸人家懂法。

交通事故後誤工費,謝謝。

不應賠償誤工費,沒有人員受傷。濟南交通事故律師李春雨律師

請問誤工費和交通費的計算方法?

訴訟期間不能計算為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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