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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址轉移註銷稅務登記證,之前的進項發票怎麽辦?

壹、註銷稅務登記的條件

1,肯定是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註銷稅務登記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了根本變化,即能夠導致納稅人的納稅主體地位在稅收征管中消失,這與變更稅務登記的前提條件不同。稅務登記註銷後,納稅人的納稅主體地位不復存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將需要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情形分為以下三種:

壹是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是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必須向稅務機關結清,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必須繳銷。考慮到納稅人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時,壹旦註銷稅務登記,就意味著原納稅人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無論是生產經營主體的消失,還是主體的遷移,都是納稅人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的消失。因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註銷登記,必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首先,結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如仍有欠繳稅款和滯納金,必須先結清稅款和滯納金,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比如,納稅人因關閉、破產、解散、撤銷需要清算的,稅務機關有權參加清算組,追繳欠稅和滯納金。

第二,結清罰款。這裏的罰款,是指納稅人因違反有關稅法被稅務機關罰款後,尚未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罰款。但是,這裏的罰款和其他行政機關的罰款壹樣,不能優先於稅收和滯納金。當納稅人履行能力有限時,只能優先清償稅款和滯納金。

第三,上交註銷發票。納稅人在申報註銷稅務登記時,可能已經領取或購買了未使用的發票和發票領購簿。對於這些剩余的發票和其他票據,納稅人不允許自行處理,必須全額返還,由稅務機關上交註銷。

第四,上交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稅務機關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壹般還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決議、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各種納稅證明。其中,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必須由稅務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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