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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計算錯誤,少繳稅期為

法律主觀性:

最近,C市地方稅務稽查局的壹個案例引起了熱議。2014年9月,我局對某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進行了稅務檢查。《稅務檢查通知書》規定的檢查期限為2004年至2013年,但案件直到2016,1年才結束。經檢查確認,納稅人在某些年份存在未繳少繳稅款,不屬於偷稅漏稅。但由於年度跨度較大,對於該稅種的稅收回收期如何計算,人們提出了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企業A的納稅期限應從稽查局檢查時間(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日期)往後5年確定。從本案來看,是征收2009年9月以後納稅人未繳納的少繳稅款,而不是征收2009年9月以前未繳納的少繳稅款。另壹種觀點認為,企業A的納稅回收期應從稅務檢查結果產生之時,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時算起,往回確定5年。如果稅務處理決定書是在2016年6月的某壹天送達的,那麽對於企業a來說就是20111,其實追繳稅款的問題就不難弄清楚了。妳只需要弄清楚三個關鍵問題。其中壹個要點:未繳稅款少交誰負責?對於不同責任主體和原因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征收期限的規定不壹致。責任主體是稅務機關。那麽,因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違法執法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納少繳稅款的,追繳期限僅為三年,即稅務機關只能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不允許收取滯納金。責任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然後,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適用計算公式錯誤、明顯筆誤導致累計金額不足65438+萬元的,稅務機關將在3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累計金額超過65438+萬元的,稅務機關在五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第二點:未繳少繳稅款的征收期限起點如何確定?追繳期限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法定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在稅務主體的法律制度中,不同稅種的納稅期限存在較大差異,未繳少繳稅款的納稅期限起點也存在較大差異。以A企業2013年度應納稅額為例,不同稅種的征收期限應根據未繳納的少繳稅款的納稅期限確定:對於營業稅、增值稅等。壹般以“月”為納稅期限,未繳少繳稅款按月確定,追繳期限起點以應繳納未繳或少繳稅款當月的納稅期限確定。按月申報營業稅的,納稅人在2013年度有未繳或少繳的營業稅,應在不同月份按月計算未繳或少繳的營業稅。對於2013和2013年2月15未繳或少繳的營業稅,納稅期為2015(不含節假日)我們不能簡單地按年計算稅款為“某公司2013至12未繳或少繳營業稅XX萬元,納稅期為2012對於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實行“按年征收,分期預繳”的財產行為稅。未繳少繳稅款申報期按年計算,追繳期起點以當年最後壹次預繳稅款的納稅期為準確定。例如,企業A 2013的房產稅按季度預繳,預繳期為2013年4月、7月、10年、2014年14年。若企業A未繳納當年少繳的房產稅,則應納稅期為2065438。對於“年計算、分期繳納、匯算清繳”的企業所得稅。未繳少繳稅款按年計算,未繳少繳稅款的征收期起點以當年最後壹個預繳期(65438+次年0.05)確定,但不得以匯算清繳的納稅期(次年31)作為征收期起點。混合稅制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根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來源確定。比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按年預繳,納稅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未繳少繳稅款的起點為次年的1,15。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月征收”,追溯期起點為次月的15;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回收期的起點為扣繳次月的15日。第三點:未繳少繳稅款征收期的計時終點如何確定?追償期限的計算必須清晰明確,不得有歧義。未繳的少繳稅款是“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或者納稅人的計算錯誤造成的”或者“在壹定期限內未發現的”,稅務機關必須依法確認繳納稅款。但“未繳少繳稅款”壹旦被稅務機關確認,其納稅性質將由“因疏忽、錯誤導致的未繳少繳稅款”變為“欠稅”。也就是說,稅款征收期的計時終點是因稅務機關責任或納稅人計算錯誤導致稅款性質變為“欠稅”的那壹天。欠稅的確認必須通過壹定的稅收法律形式,壹是納稅人主動申報,二是稅務機關依法核查,三是稅務機關檢查認定。這三種形式是稅法確認的明確形式和時間。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以納稅人申報的時間為征收期的計時終點;經稅務機關依法批準的,以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批準通知書的時間為征收期結束的時間;待稅務機關檢查確定後,稅務機關《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時間視為征收期結束。對於案例中的企業A,回收期的計時終點應為C市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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