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查封、扣押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財產。
稅收保全的程序如下:
1,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
2、責令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
3.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跡象在限期內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
4、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5、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采取稅收保全;
6、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需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7、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
8.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的,轉入強制執行程序;
9.稅務機關扣留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收據;查封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出具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