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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溫州市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行政區域內,因公***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以及重大建設項目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體負責本管理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考核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財政、稅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教育、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調查、補償協商、文書送達等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溫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管理系統。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應當及時將房屋征收補償信息錄入溫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管理系統。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項目為單位,按照壹戶壹檔的要求,認真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八條 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項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擬征收房屋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壹)擬征收房屋範圍;

(二)符合公***利益的情況說明。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收到擬征收房屋報告後,應當書面征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證明文件;不符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壹)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證明文件;

(三)專項規劃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完成審查、實地查勘,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範圍和房屋實際狀況擬定房屋征收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予以公布。第十壹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願;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本辦法所稱的舊城區,是指1988年版《溫州市舊城控制性詳細規劃》所規定的舊城區範圍。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範圍公布之日起不得超過壹年。

被征收人在暫停期限內實施房屋轉讓、工商登記、房屋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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