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少繳稅費如何處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稅費,是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二、稅務爭議提起行政復議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缺壹不可,否則,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有權就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1、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也就是說,復議申請所針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確定的。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錯誤,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權益(包括具體數額),具體應該如何糾正以及認為其錯誤或應予糾正的事實理由。 4、屬於稅務行政復議受案範圍。凡是超過《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復議受案範圍的申請都屬於無效申請。例如,對稅務機關制定某壹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不服;對稅務機關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認為構成偷抗稅罪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提請、移送行為不服,都不屬於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 5、屬於規定的稅務機關管轄。 6、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屬於必經復議範圍的,申請人在提請復議前,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 7、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內提出。按照規定,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