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因偷稅兩次行政處罰再犯,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進行征稅。
壹、偷稅行為的定義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
二、偷稅行為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於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
2、罰款;
3、吊銷稅務登記證;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再犯的處理方式
如果納稅人因偷稅行為被行政處罰後再次違反稅收法規,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進行征稅。具體措施包括:
1、扣押、查封納稅人的財產;
2、強制劃撥納稅人的存款;
3、強制拍賣納稅人的財產等。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補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但是,扣繳義務人滯納金除外。
綜上所述,因偷稅兩次行政處罰再犯,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進行征稅。這是為了維護稅收秩序和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