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妳不知道,妳的收入只要超過當地最低收入水平線,妳就必須向國家繳納個人所得稅。妳之所以不知道妳納了稅,是因為中國具有特色的代扣代繳幫妳完成了納稅。至於妳每個月每年壹***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需要國家稅務機構向妳開具完稅憑證。而妳至今不知道自己到底繳納了多少稅,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宋蘭居然對媒體說:“由於通過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不直接接觸納稅人,不掌握繳納稅款個人的明細情況,因此無法給每壹個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這是什麽奇談怪論! 我不知道宋蘭副局長是如何理解《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這條規定的。壹句不直接接觸納稅人,不掌握納稅款個人的明細情況,就成了無法給每壹個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的理由,那《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豈不是成了只針對納稅者而不針對收稅者的壹紙空文了嗎? 在這個物欲橫流的社會,如果金錢面前個人貪婪僅僅是壹種表征,那麽我們在稅務機關為開脫利息稅、或者按慣例360天計息的貪婪中也能屢屢找到註解,真不知道這是誰的悲哀。 其實這是壹個自打嘴巴的謊言。在小到稅務所征收個人所得稅無論是計稅還是收稅手段都十分發達的今天,妳稅務機關既然可以隔著單位向個人納稅者收稅,卻怎麽能夠因為中間隔了壹層單位居然就不能向納稅者開具完稅憑證了呢? 不過宋蘭又說,在扣繳義務人實行全員明細申報方式或者納稅人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會主動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即便如此,這也很難相信稅務總局的初衷到底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呢,還是因為新個稅法自06年實施壹年間,個稅因此少收入2000個億而把眼光盯緊那些年收入12萬以上收入者的手段呢?畢竟個稅的歷史已經從80年就開始了,而代扣代繳的繳納方式也自1995年《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完善到今也有十二年了,從暫行辦法中我們不難看到代扣代繳必須要有義務人的明細的規定,怎麽國稅總局直到今天才想起要全員明細申報了呢?真不知道過去的12年是怎麽收稅的! 我們的壹些官員很習慣把態度問題說成是技術問題,正如代扣代繳所以不能向個人開具完稅憑證,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壹種類似把利息稅名曰“劫富濟貧”,實則卻是“劫貧濟官”的故作幼稚?但至少在這些發言人的言語中,無視公民的權益似乎已經成了這些人司空見慣,公開愚弄百姓卻毫不臉紅的官僚了。 正因為如此,我實在很難想象,如果具體征稅過程中沒有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程序,那麽妳稅務總局壹年到底收了多少稅款就十分值得懷疑了。 不是誰都知道我國2006年征收個人所得稅總額為2452.32億元,當妳不能對每壹筆稅收款開具憑證時,那麽我完全有理由認為實際征收要遠遠大於這個數字。我可以認為有五千億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只是妳國家稅務總局為了提高稅賦而故意低造為兩千余萬稅收!甚至我有可以認為被壹部分權貴貪汙了! 不僅如此,我還有理由相信稅務機關可以被個別企業收買,造成國家稅收總額降低,這不是不可能! 當采用定期定額方式以現金納稅的無賬個體工商戶,壹旦暗示稅收人員“不要稅票”以期少繳稅款,就會有個別稅務人員貪汙稅款事件的發生,這不用舉例,新聞中也屢屢被報道過。個體戶可以如此,企業又何以不能,就算是有各種報稅卡之類的防範手段,也畢竟是道高壹尺,魔高壹丈而已。只是苦了那些納稅人,納了稅卻拿不出完稅憑證,萬壹需要對此說清楚卻又說不清楚,妳就還要再補稅,甚至被處罰款。妳甚至會因此而大額資產來歷不明哦! 此外,國家建設的所有款項過去由地方財政向中央上繳財政資金,然後再由中央下撥地方政府用於當地公用設施的建設,現在轉而依靠國稅和地稅的稅款進行政府投資建設資金的積累,作為納稅人就應該知道自己所納稅款究竟用於何處,用了多少,節余多少等等。 因此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是對納稅人壹種最為基本的尊重,這本不應該和納稅的具體形式有任何關聯。更何況在個人信用越來越被強調的今後,完稅憑證已不僅僅是出國投資、留學擔保、移民擔保的必要證明,而更是個人經濟能力的壹種有效證明。甚至包括遇到房屋拆遷,個人擁有的房屋是否是經營房屋的壹個重要證明。 妳不知道吧!如果拆遷時妳能拿出妳的房屋出租納稅證明,妳可以以此獲得比別人更高的拆遷費。 而過去我們在跳槽的時候還習慣於向招聘單位口述自己在原單位的工資收入作為自己的價值證明,而用人單位也習慣於用行業用工慣例來甄別應聘者是否說謊。其實我們只要出示自己過往的完稅證明,壹切都會變的好辦。 此外,妳做房屋貸款時,如果能有完稅憑證自然也就壹路綠燈。甚至於妳萬壹被人打了或者撞傷殘了,索賠時計算誤工收入損失,妳過往的完稅證明也具有比單位開具的工資證明更加有效(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同命不同價就源於此)。 同樣,妳在申請信用卡的時候,用完稅證明也比工資單或者存折或房產等流動或者固定資產證明更為有效。因為資產是可以贈予的,也是可以用盡的。而個人收入能力的大小,必然說明妳的資金後繼能力或者說創造力是否強大。這壹切,都需要完稅證明來為妳詮釋妳的個人價值所在! 完稅憑證對有單位的人有用,而對那些經紀人、保險代理人、自由創作者或者藝術家等自由職業者就更加寶貴了。因為這些人壓根就沒有單位可以給妳出具工資證明! 誠然,很多人自己到稅務單位納稅時獲得完稅憑證可能會壹扔了之,但那是他們個人的事情,相信現在的人在逃稅和體現個人價值之間的取舍中,逐漸會明白逃稅劃算還是納稅劃算,畢竟有得就有失。只是無論義務人的認識到怎樣壹個水平,國家並不能因此而認為向代扣代繳的個人開具此證就是多余,或者可以敷衍了之! 給我壹張完稅證明吧,不僅僅是工資收入的所得稅完稅憑證,而且我連銀行利息稅的憑證也需要。我相信妳稅務機關可以隔著單位代扣代繳我的稅款,也壹樣能夠隔著單位給我開具壹張完稅憑證,哪怕是壹張繳款書、印花稅票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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