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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質量問題賠償客戶怎麽做賬

如果是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對於銷售方而言,所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相當於對購貨方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那麽應當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財務怎麽處理其實都是根據業務如何操作來定的,核算就是如實的反應經濟業務活動,如果要改變核算,那就要從源頭開始,也就是從安排經營活動開始改變,而不是等業務發生了,再想辦法改變核算方式。

對於B公司而言,其扣下(收取)的索賠款並沒有向A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稅 [2016]36號文的規定,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僅需將扣下(收取)的索賠款作為購進貨物的抵減額沖減相關產品的購進成本即可。

對於銷售方A而言,因出售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產生的賠償款,可作為銷售折讓處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的規定,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A會計處理(銷售折讓):(1)銷售實現時: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發生銷售折讓時:借:主營業務收入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應收賬款。

B會計處理(銷售折讓),取得A的紅字發票:借: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貸:庫存商品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這種處理方法是比較簡單合理的,也是符合購買方直接從貨款中扣下相關的質量賠款的業務實質。

當然,這種處理方法還需要雙方簽訂壹個銷售折讓協議,以此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收入的憑證。

現實中還有其他情況,比如購買方不接受紅沖發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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