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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金困難能否申請減免土地使用稅

可以申請,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使用稅減免應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再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參照《河南省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暫行)》(豫地稅發[2009]16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河南省地方稅務系統負責征收的財產行為稅(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的減免稅管理。

第九條報批類減免稅審批權限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的房產稅困難性減免,年減免稅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應資料,經按本辦法規定的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批準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第十四條規定,報批類減免稅申請條件:

(二)困難性減免稅

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稅,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人年度經營困難,連續三年虧損,處於停產半停產、瀕臨倒閉等狀態。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導致不能進行正常生產經營;

2.納稅人年度內發放職工工資比較困難,且納稅人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準;

3.納稅人年度內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法定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困難,不能按時足額繳納;

4.納稅人所處的行業及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納稅記錄良好,無逃避繳納稅款行為。

因此,企業申請困難性減免需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方能獲得減免,此外,企業在申請時還應該按該文件提供下列資料:

豫地稅發[2009]166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申請財產行為稅困難性減免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壹)納稅人的書面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減免稅所屬年度、減免稅金額、稅款申報、繳納及滯欠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困難和反映經營狀況的收入、利潤、職工平均工資等主要經濟指標、申請減免稅理由等);

(二)《××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2、3、4);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財產權屬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記載房產、土地等財產賬頁復印件;

(七)納稅申報表(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等復印件;

(八)申請年度內職工工資發放困難證明材料,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法定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困難的證明材料;

(九)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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