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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在支取和扣款時需要授權

壹、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認真落實有關監管要求。要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要加強票據業務保證金、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查驗和查詢查復、重要空白憑證和業務印章等關鍵環節的管理。要完善業務流程,強化制度執行,切實防範票據業務風險。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推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審慎發展。要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客戶結構、風險管理水平和內控能力,合理確定業務規模和發展速度。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統壹授信管理。要科學核定客戶票據業務授信規模,防止簽發超過企業授信限額的票據,防範各種“倒票”違規行為。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統壹授權管理。原則上支行或壹線經營單位僅負責票據承兌和直貼業務,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業務由總行或經授權的分行專門部門負責辦理。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銀行承兌匯票監測和查庫制度,加強票據集中保管。已貼現票據、質押票據應作為重要會計憑證入庫,由總行或經授權的分行專門部門集中保管,支行或壹線經營單位不得自行保管。已貼現票據必須完成貼現企業向銀行的背書,防止銀行合法權利懸空。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保證金統壹管理。保證金賬戶原則上應開立在總行或經授權的分行;對於在票據承兌申請人開戶行開立保證金賬戶的,應通過系統控制、定期對賬等措施防範保證金挪用風險。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交易資金賬戶統壹管理。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資金應由票據轉入行將資金劃入票據轉出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存款準備金賬戶,或票據轉出行在本行開立的壹般存款賬戶,不得轉入票據轉出行在他行開立的賬戶,防止隨意開戶和資金體外循環。應明確專門部門負責交易資金賬戶的監測和管理。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管理。票據承兌行要按有關部門規定,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進行及時登記,以便他行查詢;要完善查詢臺賬制度,如遇法院凍結止付等影響票據權利的事件發生,應在收到法院通知兩個工作日內依托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票據查詢行。票據查詢行如已將票據轉出,應通過適當方式通知交易對手,確保持票行及時主張合法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考核方式,降低票據業務余額等規模指標考核權重,提高票據業務合規性、操作風險防控等指標權重。要加強員工管理,不斷提高員工票據業務能力和合規意識,嚴禁員工參與各種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要加強票據業務審計,開展票據業務制度、流程及執行有效性的審計評價。

十、各級監管部門要嚴肅查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視情況采取暫停市場準入、暫停票據業務等監管措施。對管理不力、屢查屢犯的,除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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