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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壹》知識點: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壹般計稅方法(熟悉)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稅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註意:

(1)從量稅

(2)課稅數量的確定:

1、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均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均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3、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掌握)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計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的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煤炭。

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使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1)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

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銷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其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壹律按原油稀油的數量課稅。

4、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題:

1、下列對資源稅的有關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天然氣,以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

B.納稅人對外銷售的原煤,以銷售數額為計稅依據

C.納稅人以自產原鹽加工精制後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D.納稅人自產自用的鐵礦石,以實際移送使用數量為計稅依據

E.對納稅人進口的應稅資源不征資源稅,對其出口的應稅資源不退資源稅

F.油田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答案ADEF

2、某冶金聯合企業礦山5月份開采鐵礦石10000噸,銷售8000噸,每噸售價3510元(含稅價),資源稅單位稅額為每噸14元。則:

(1)該礦山當月應納資源稅為( )元。

(2)該礦山當月應納增值稅為( )元。

答案:

(1)該礦山當月應納資源稅為8000×14×40%=44800(元)。

(2)該礦山當月應納增值稅為8000×3510÷1.13×13%=3230442.48(元)。

3、某油田2月份生產原油50萬噸,其中銷售35萬噸,企業將自產原油10萬噸用於提煉成品油,用於開采原油過程中加熱、修井的1萬噸,還有4萬噸原油待銷售,每噸售價4000元(不含稅價),該油田資源稅適用單位稅額12元/噸。則:

(1)則該油田當月應納資源稅為( )萬元。

(2)則該油田當月應納增值稅為( )萬元。

答案:

(1)則該油田當月應納資源稅為45×12=540(萬元)。

(2)則該油田當月應納增值稅為35×4000×17%=23800(萬元)。

4、某油田5月份銷售原油40000噸,銷售油田伴生天然氣20000立方米。該油田原油適用的單位稅額為每噸8元,天然氣為每千立方米4元,該油田當月應納資源稅為( )元。

答案:40000×8+20000÷1000×4=320080(元)。

5、某鹽廠某月生產銷售情況如下:

1.對外直接銷售原鹽150噸;

2.用生產的原鹽加工成粉洗鹽80噸銷售;

3.用生產的原鹽加工成粉精鹽30噸銷售;

4.用生產的原鹽加工成精制鹽20噸銷售。

該鹽廠壹噸原鹽可加工成0.8噸粉洗鹽、0.65噸粉精鹽、0.5噸精制鹽,已知當地原鹽的資源稅單位稅額為25元/噸,則該鹽廠當月應納資源稅為( )元。

答案:該鹽廠當月應納資源稅為(150+80÷0.8+30÷0.65+20÷0.5)×25=8403.75(元)。

6、某鹽廠6月份外購液體鹽100噸,加工成固體鹽,當月銷售固體鹽80噸。已知液體鹽的單位稅額為10 元/噸,固體鹽的單位稅額為30 元/噸。則該鹽廠當月應納稅額為( )元。

答案:80×30-100×10=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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