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銀行的有關規定。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中規定,銀行應當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壹般準備、專項準備和專項準備。壹般準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的準備金,用於彌補未識別的可能損失;專項準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分類後,根據每筆貸款的損失程度進行專項損失彌補的準備。特別撥備是指針對壹個國家、地區、行業或某壹類貸款風險的撥備。
2.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2001 11 1 27財政部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在當期損益中及時足額計提專項準備,對發放給特定國家的貸款,在當期損益中計提專項準備,商業銀行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壹定比例的壹般準備。
2005年6月21日,財政部發布《金融企業呆賬準備金提取管理辦法》,明確將貸款損失準備金分為壹般準備金、專項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規定壹般準備作為利潤分配處理,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壹般準備的計提基礎由原來的貸款期末余額的65,438+0%調整為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65,438+0%。
3.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局2002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金融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這是壹般準備所得稅減免的壹種稅務處理方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國稅發[2003]73號文件規定,國務院決定的事項,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企業改制過程中清理的跨省壞賬損失和單筆5000萬元以上壞賬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審批。除上述情況外,金融企業的壞賬損失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審批。《金融企業壞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還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按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按1%的比例),不足沖減部分可在稅前扣除。
從我國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可以看出,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不斷完善,撥備範圍逐步擴大,撥備比例逐步提高,對商業銀行穩健性的要求日益嚴格,這說明中央銀行和金融部門越來越重視貸款損失準備金對銀行抵禦風險的重要性。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金融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銀行提取的專項準備金無法獲得稅收減免,嚴重制約了金融企業及時足額提取專項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