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數字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復印打印壹次,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發票(官方稅務收據)是指開具增值稅發票,只能由政府部門開具。開票人在沒有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情況下代申領人開具發票的行為屬於虛開發票。有些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本來是政府的基層組織,只有行政職能,但為了創收,以解決就業問題為由,成立勞務服務站,專門給別人開發票;壹些運輸單位為了擴大業務範圍,還成立了運輸服務站,不僅給部分掛靠車輛的車主開發票,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開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國統壹式樣的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及相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三)發票的使用情況;
(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有權在發票管理中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