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有七種方式:
(壹)直接催收:這是銀行針對逾期貸款的普遍做法。
(二)協議處置 :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關內容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219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借新還舊 : 借款人因臨時周轉困難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有的銀行通過借新還舊、無還本續貸、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不良資產。
(四)實現擔保物權
: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如果銀行無法與抵(質)押人達成書面處置協議,可以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實現擔保物權。
(五)法院訴訟 : 通過法院訴訟追償不良貸款是銀行慣常做法。
(六)不良資產轉讓:不良資產的轉讓主要有兩種方式,
1、打包(批量)轉讓;
2、單戶轉讓。
(七)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公告》)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應註意以下問題:
1、保留催收證據;
2、司法追索;
3、資產損失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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