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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給我壹些關於“Transfer pricing”的case study

轉讓定價是指有關聯各方之間在交易往來中人為確定的價格,納稅人在商業交易中往往利用轉讓定價法,即按高於成本低於正常市價確定的內部價格成交,以減輕稅負。轉讓定價法是國際商務中非常流行的稅收籌劃,也是稅務部門重點調查的對象。

如何實施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呢?讓我們來看下面的例子。

甲企業主要生產制造X產品,X產品有三道工序,第壹道工序完成後,單位生產成本為2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後,單位生產成本為450元,第三道工序結束後,完工產品單位成本為500元。X產品平均售價每件800元,2000年銷售X產品25萬件。甲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其他有關數據如下:

(1)產品?氹杖?0000萬元;

(2)產品銷售成本12500萬元;

(3)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200萬元;

(4)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合計2300萬元;

(5)利潤總額5000萬元;

(6)應納所得稅額1650萬元。

該企業對產品生產的各個工序進行分析,發現第三道工序增加的成本很少,僅為50元,而產品是在這道工序完成後對外銷售的。

他們設想,如果在低稅率地區,比如深圳科技工業園區投資設立壹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乙企業),因為該企業離深圳市不遠,而且是在深圳科技工業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甲企業將X產品的第二道工序作為產成品,並按單位成本450元加價20%後,以540元的售價銷售給乙企業,由乙企業負責完成X產品的第三道工序。假設甲企業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稅金及附加中的10%轉移給乙企業,乙企業除增加甲企業轉移過來的費用及稅金外,由於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萬元。則:甲企業:

(1)產品銷售收入=25×540=13500(萬元)

(2)產品銷售成本=25×450=11250(萬元);

(3)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180萬元;

(4)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合計=2300×90%=2070(萬元);

(5)利潤總額0;

(6)應納所得稅額為0.

乙企業:

(1)產品銷售收入為25萬件乘以800元,等於20000萬元;

(2)完工產品的單位成本等於540元加上50元,等於590元,產品銷售成本等於25萬件乘以590元,等於14750萬元;

(3)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20萬元;

(4)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合計=2300×10%+100=330(萬元);

(5)利潤總額為4900萬元;

(6)應納所得稅額為735萬元。

由於乙企業是甲企業的全資子公司,因此,如果乙企業保留盈余不分配,甲企業也就無需按稅率之差補繳所得稅。甲企業通過在低稅率地區設立子公司,節省所得稅額為915萬元(1650-735)。

本例中,雖然甲、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但稅務機關不會對甲企業的定價進行調整,因為甲企業的產成品屬於中間產品,甲企業取得的只是工業加工環節的利潤,將其定價確定在20%,已遠遠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成本利潤率10%。×產品的主要工序集中在甲企業,其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大部分集中在甲企業,乙企業所承擔的×產品的第三道工序(制造成本只有50元,占整個產品制造成本的10%)只是簡單的加工及包裝等生產流程,因而其期間費用相當低。成立乙企業後,甲企業銷售部門的人員,以及原來第三道工序的生產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會相應地轉移到乙企業,其金額約占整個期間費用的10%。乙企業因重新註冊,新增加的管理成本約在100萬元左右。通過轉讓定價,盡管甲企業將加工利潤率確定在20%,但甲企業的利潤幾乎為0,大部分利潤都在乙企業實現,從而成功地實行了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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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企業基本情況。

A公司系韓國B公司在M市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產品是專門用於羊毛包裝的塑料編織袋。A公司1995年下半年投產,當年盈利。因開業不足半年,獲利年度轉為從1996年計算。1996年A公司虧損10萬元,其1997年的銷售額與1996年持平,但虧損額達到150萬元。

第二,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

A公司是韓國B公司的在華全資子公司,A公司的全部產品都銷售給B公司,再由B公司對外銷售。B公司同時還向A公司收取銷售傭金,1997年為30萬元。另外,A公司1997年還向B公司支付了45萬元的修理費用。

第三,案件調查與分析。

稅務局通過對A公司的實地考察和有關賬戶、合同的審閱,發現如下疑點:

(1)A公司1997年的產品售價低於1996年的價格,而支付給韓國B公司的傭金比例達到了銷售額的7.8%。稅務審計人員掌握的資料顯示,國際上的支付比例按慣例為5%;

(2)A公司賬面1997年列示的修理費用達到90萬元,收款人為B公司和另壹家韓國公司C,其中B公司獲得45萬元。

稅務局按轉讓定價的壹般情況從關聯交易的銷售價格入手進行調查,結果發現,1997年A公司產品的價格下跌是由於國際羊毛主產地羊毛產量下降,羊毛包裝袋需求因此趨淡,從而A公司被迫降價所導致的。稅務局從其他生產相同產品的廠家獲得的價格信息也證實了上述情況。對比A公司對B公司的銷售價格和B公司的再銷售價格,後者的加價率僅為1.5%~2.5%。A公司的材料是從國內非關聯方采購的。

綜合來看,A公司和B公司利用產品購銷價格進行轉讓定價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稅務局轉而對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銷售傭金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其合理性值得懷疑。A公司對此的解釋是:韓國B公司的大部分人員都長駐M市,因此花費較高。稅務局對該解釋不予認可,主張按5%的國際平均水平調整傭金,即應調增A公司1997年應稅所得額10萬元。

稅務局認為A公司支付給B公司的修理費也不合理。因為修理合同是A、B會同C公司簽訂的,根據合同的內容,C公司於1997年派技術人員駐A公司,為A公司提供修理服務;B公司在這裏僅僅起到A公司和C公司之間簽訂合同的“橋梁”作用,因此,1997年A公司以“修理費”的名義支付給B公司的45萬元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應調增A公司當年應稅所得額45萬元。

第四,調整方案。

稅務局根據上述的調查結果,決定A公司1997年支付給其關聯公司韓國B的勞務費用中的不合理部分不能從應稅所得中扣除,並且調增1997年應納稅所得額55萬元,A公司1997年的虧損額由原來的150萬元下降為95萬元。

第五,案例評述。

(1)內部勞務收費是轉讓定價領域中相當復雜的問題,特別是與特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相聯系的服務收費以及管理服務的收費更是如此。由於這種交易壹般難以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和難以確定這種交易的成本與收益,從而使得內部服務的價格有相當大的彈性,正常交易原則的運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對這類交易轉讓定價審計的突破口在於分析該服務在接受者經營中的功能:是日常性的還是特別提供的;是與特定產品、特定資產相聯系還是普遍服務於多種產品或資產;這種服務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是必須的還是可選擇的;等等。這樣的分析在於確定該服務是壟斷排他的還是具有競爭性的,是否帶有其他目的(技術保密、管理控制等),是按成本計價還是應有壹定的利潤加成。

(2)就本案而言,B公司向A公司收取傭金的理由是否充足也值得懷疑。因為從案情上看,B公司是壹個再銷售商,它從A公司購買產品後又加價出售,並不為A公司提供銷售的代理或其他中介服務。由此來看,B公司向A公司收取銷售傭金似乎並不合理。也就是說,按銷售額5%的標準在稅前扣除傭金也不合適,最關鍵壹點是B公司並沒有為A公司提供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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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基本情況

LG 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系某市壹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的中方為該市的壹家鋼鐵廠,出資比例為 60 %,外方為臺灣壹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J公司),其出資比例為 40%。LG 公司的產品主要用於出口。該公司在 1991 年開辦後,當年即出現 21 萬元的虧損。1991年底,臺灣J公司與中方股東達成由外方承包經營的合同,主要內容為:外方每年向中方支付50萬元承包費,中方不參與LG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產品的銷售價格完全由外方決定(參見表 8.l )。

表 8.1 LG 公司歷年經營狀況簡表 單位:萬元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銷售收入

50

380

400

銷售成本

55

330

305

銷售毛利

-5

50

95

稅前利潤

-21

7

46

LG 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1991年~1993年的產品全部出口給臺灣J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由於臺灣J公司在 LG 公司中持有的股份達到 25%,超過了我國判定關聯企業25%的股權標準,因此, LG公司與臺灣J公司存在著明顯的關聯關系。

案件調查與分析

從賬面上看,盡管J公司承包 LG公司後的1992年和1993年兩年部實現了盈利,但是結合承包合同就會發現,J公司每年還要向中方支付50萬元的承包費,這就意味著臺灣 J 公司非但沒有從 LG 的經營中獲利,反而貼錢給中方合資者,這與經營常規是不符的。當地稅務局憑此懷疑LG公司與J公司之間存在不合理的轉讓定價行為。

稅務局要求 LG 公司提供股東?產品銷售以及關聯業務往來的相關資料,並要求其對關聯交易定價情況進行說明。LG 公司在規定的時間為提供了臺灣J公司對無關聯第三方的再銷售價格以及再銷售費用,並承認了 LG 公司與 J 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的事實。

調整方案

當地稅務局以LG公司提供的資料為基礎,決定采用再銷售價格法進行調整。LG公司提供的臺灣J公司的再銷售價格為9元/公斤,應扣除的費用包括:

(1)臺灣關稅報關費用: l.3元/公斤

(2)運費: 0.13元/公斤

(3)其他費用,如銷售費用、借款利息等:0.25元/公斤;

(4)商業利潤,按再銷售價格的10%計算: 0.9元/公斤。

最後, LG 公司的正常銷售價格=9-1.3-0.13-0.9=6.42 (元/公斤)

LG 公司1992年和1993年的銷售量分別為63.3萬公斤和66.7萬公斤,按照稅務局確定的合理價格6.42 元/公斤計算,調增的稅前利潤1992 年為26 .4萬元,1993 年為28.2萬元。因此,1992 年調整後的利潤為33.4萬元,抵補上壹年21萬元的虧損,當年仍有利潤12.4萬元,這樣,1992年就成為LG公司開始獲利的年度。

案例評述

第壹,本案例展示了較完整的再銷售價格法的應用過程。說其完整是因為該案例充分體現了再銷售價格法的重要特點,即從再銷售價格中扣除再銷售的費用和合理商業利潤,倒算出關聯交易的正常價格。應註意的問題是,在確認可扣除的費用中有些是較為直觀的,如關稅、報關費、運輸費等,但另壹些費用如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就不壹定能直接確定可扣除的金額,特別是涉及到中外不同的會計制度時,這些費用包含的內容可能有所不同。這樣,在壹國可以扣除的部分在另壹國也許就不能扣除,這很有可能導致雙重征稅問題。另外,在確定再銷售費用和再銷售利潤時,應強調在個案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如果將壹個事先確定好的扣除標準和利潤標準應用於所有案例則是違背正常交易原則的。

第二,企業方面的合作對於轉讓定價調查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在本案例中,再銷售價格和再銷售費用都是企業提供的,從而減輕了主管稅務機關的調查負擔和費用。如果企業不配合,主管稅務局就不壹定能夠使用再銷售價格法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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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方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避稅。關聯企業(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和被控制的法律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這種控制與被控制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於參股,因為參股的比例決定參與管理與控制的程度。關聯企業之間之所以廣泛運用轉讓定價方法,是因為任何壹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及買賣雙方均有權力根據自身的需要確定所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標準,只要買賣雙方是自願的,別人就無權幹涉,這是壹種合法行為。

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手段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壓低定價的策略,使企業應納的流轉稅變為利潤而轉移,進行避稅。例如,某橡膠企業是執行高稅率產品企業,為減輕產品的稅負,將自制半成品以低價賣給了執行較低產品稅的聯營企業,雖然減少了本企業的銷售收入,卻使聯營廠多得了利潤,企業從中反而多得聯營利潤,從而實現了減輕稅負的目的。

②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擡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實現避稅。有些實行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其低稅負的關聯企業購進產品時,有意擡高進貨價格,將利潤轉移給關聯企業。這樣既可以增加本企業增值稅扣稅額,減輕增值稅負,又可以降低所得稅負。然後,從低稅負的關聯企業多留的企業留利中多獲壹部分。

③關聯企業間采取無償借款或支付預付款的方式,轉移利息負擔,以實現避稅目的。有些資金比較寬裕或貨款來源較暢的企業,由於其稅負相對較重,往往采用無償借款或支付預付款的方式給其關聯企業使用,這樣,這部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資金的企業負擔,增加了成本,減少了所得稅負。

④關聯企業間勞務提供采取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計報酬的方式,轉移收入避稅。例如,某些企業在向其關聯企業提供銷售、管理或其他勞務時,不按常規計收報酬,采取要麽不收,要麽多收、要麽少收的策略相互轉移收入進行避稅,當對哪壹方有利時就向哪壹方轉移。當前尤為突出的是某些國有企業的富余人員大量從事廠辦經濟或第三產業,但工資報酬仍由原企業支付,減輕了原企業所得稅負,增加了新辦企業的利潤。

⑤關聯企業間通過有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進行避稅。有些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將更新閑置的固定資產以不合常規的低價銷售或處理給某些關聯企業(主要是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其損失部分由企業成本負擔,減輕了所得稅負,然後,再從中獲取個人和集體的好處。

⑥關聯企業間通過無形資產的轉移和使用,采用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價格,轉移收入,實現避稅。有些國有企業將本企業的生產配方、生產工藝技術、商標和特許權無償或低價提供給壹些關聯企業(主要是鄉鎮企業),其報酬不通過技術轉讓收入核算,而是從對方的企業留利中獲取好處。這樣既減少了稅收,又可為企業解決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總之,關聯公司可采用各種辦法,控制轉讓定價,轉移利潤,造成盈利的企業不壹定盈利,虧損企業並不壹定虧損的假象。

現在我國的許多外商投資企業都大範圍地運用轉讓定價法,將利潤轉移出去,以達到躲避我國稅收的目的。例如,中外合資八達電子塑工藝公司,它主要生產兒童玩具車,除產品包裝用品外,其余材料如電子原器件,小馬達等材料均為進口,產品97%外銷,進口材料和產品外銷均由外方香港宏遠公司負責,生產的兒童玩具車平均單位成本21.50元,平均售價16.50元,單位成本高出售價5.0元,該公司開業投產以來年年虧損,而企業規模年年擴大,第三年公司註冊資本的75萬元增加了壹倍。這樣,該公司將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國稅收。而香港又是壹個天然避稅港,它實行的稅收管轄權為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只對來自香港境內的所得征收,對來自中國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稅。八達公司采用這種手段達到了全面避稅的目的。又例如,設在我國的某合資公司為了利用香港少征所得稅,免征財產稅,以及不征資本利得稅等優惠,在香港設立了公司。母公司把成本1000萬美元,原應按1400萬美元作價的壹批貨物,壓低按1100萬美元作價,銷售給香港子公司,子公司以1 500萬美元的價格出售該批貨物。經比較可以發現,壓價前後母子公司實際負擔的稅款不同。

母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140-1000)×33%=132(萬美元)

子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香港公司所得稅率為大陸的壹半):(150-140 0)×16.5%=16.5(萬美元)

母子公司總稅款為:132+16.5=148.5(萬美元)

壓低轉讓定價後,母子公司實際負擔的稅款。

母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110-1000)×33%=33(萬美元)

子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150-1100)×16.5%=66(萬美元)

母子公司總稅款為:33+66=99(萬美元)

轉讓定價前後相比,總稅負減少額為:148.5-99=49.5(萬美元)

同時,只要香港子公司暫時不把母公司應得的股息匯出,母公司的避稅目的就達到了。接著,香港子公司用該部分所得在香港購置房地產,供公司營業使用,又可免除財產稅。將來等到這批財產賣出後,還能夠避掉出售這些財產利益應繳納的資本利得稅。

再如,北京某壹物資生產企業鴻遠公司,專門制造防盜門,1999年產量10 000個,每個成本300元,加工利潤150元,商業利潤60元。該公司在全國各地有8個銷售分公司,專門負責出售該企業生產的防益門。這8個銷售分公司分別獨立經營、獨立核算。1999年鴻遠公司生產的防盜門全部售出,試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分析鴻遠公司與各銷售分公司的所得稅額及利潤水平?(假定各銷售分公司獲利水平相同)

註: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率為33%;但應納稅所得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計算稅額;應納稅所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計算稅額。

鴻遠公司的利潤水平為:

150×10000=1500000(元)

各銷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潤為:

60×10000/8=75000(元)

鴻遠公司應納稅額:

1500000×33%=495000(元)

各銷售分公司應納稅額:

75000×27%=20250(元)

鴻遠公司與各銷售分公司的利潤總額:

1500000+75000×8=2100000(元)

總應納稅額為:

495000+20250×8=657000(元)

稅負總水平為:

657000/2100000×100%=31.29%

從上述計算可以看出,鴻遠公司的利潤偏高,因而繳納的所得稅就多。為減輕因利潤過高而帶來的高稅負,它采用了轉讓定價的方法避稅。

如果鴻遠公司每個防盜門的加工利潤由原來的150元降到134元,這時各銷售分公司每個防盜門的銷售利潤上漲到76元。

鴻遠公司的利潤水平為:

134×10000=1340000(元)

各銷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潤水平為:

76×10000/8=95000(元)

鴻遠公司應納稅額為:

1340000×33%=442200(元)

各銷售分公司應納稅額為:

95000×27%=25650(元)

鴻遠公司與各銷售分公司的利潤總額為:

1340000+9500×8=2100000(元)

總應納稅額為:

442200+25650×8=647400(元)

總稅負水平為:

647400/2100000×100%=30.82%

轉讓定價後比轉讓定價前少繳納稅款52800元。

495000-442200=52800(元)

總減輕稅負水平為:

(31.29%-30.82%)/31.29%=1.5%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只要有關聯企業壹方的利潤偏高,就可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削山頭”,即誰的利潤高,誰就想辦法將高出其他企業的利潤轉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潤部分承擔的較多稅負。

商業企業之間的價格轉讓雖在質上同生產企業之間的價格轉讓接近,但在壹些技術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商業企業之間的產品價格轉讓實際上是以代銷、轉銷和讓利等形式實現的,而且這些形式均是以多種渠道和互惠方法完成。事實上商業企業之間有許多途徑相互提供方便,實現利潤超同,以避免較多地承受稅負。

如當同類商業企業盈利額和盈利率有高低之分時,有關聯的企業之間可以通過名義上的代銷、轉銷、讓利等方式將盈利高的企業中的部分利潤轉移到盈利低的企業中去。商業企業之間的這種“削山頭”方式也常常是十分有效的。

舉例來說,假定某商業銷售公司甲的年利潤為15萬元,而另壹銷售公司乙的年利潤為4萬元。試計算甲、乙兩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水平?

甲公司應納稅額為:

15×33%=4.95(萬元)

乙公司應納稅額為:

4×27%=1.08(萬元)

甲、乙公司利潤總額為:

15+4=19(萬元)

甲、乙公司***繳納稅款為:

4.95+1.08=6.03(萬元)

總稅負為:

6.03/19×100%=31.74%

如果甲、乙公司達成協議或某種默契,甲公司以代銷、轉銷為名將其獲得利潤中的4萬元劃歸乙公司,並通過帳面處理將4萬元解入乙公司,那麽甲、乙兩公司的納稅情況發生變化,其***同稅負也發生變化。

甲公司實際繳稅:

11×33%=3.63(萬元)

乙公司應納稅額:

8×27%=2.16(萬元)

甲、乙***納稅:

3.63+2.16=5.79(萬元)

總稅負為:

5.79/19×100%=30.47%

利潤轉移後比利潤轉移前少繳稅款:

6.03-5.79=0.24(萬元)

減輕稅負為:

(3.74%-30.47%)/31.74%=4%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發現,不論是生產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還是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同類的內部之間,以轉讓產品定價方法從事避稅都是利用利潤率的調整為根本,也就是說,轉讓定價是轉讓雙方對各自內部創造的剩余產品價值進行分配時,在相互之間進行排列組合,以求最大限度地將其控制在自己手中或有關系的關聯企業手中。

由於實行轉讓定價的雙方具有壹定聯屬關系和互惠合作關系,因此這種利潤與價格的轉讓絕不是單向的,而是相向的。這壹次,企業甲將利潤以這樣方式轉讓給了企業乙,下壹次,企業乙就會以另壹種方式予以返回。從壹段時期,而不是從某壹次的轉讓過程中就可發現,轉讓雙方都會從他們的活動中得到稅收好處。

我們在這裏將有關利用稅率、利潤差異進行轉讓定價活動的壹般範圍作壹歸納。

這些範圍是:

第壹,利用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機械設備等,如高價購買原材料和零部件,直接增加生產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在以設備投資作價時,擡高作價,虛增投資資本,擴大折舊基數;追加投資或添置設備時,通過提高固定資產價格和縮短使用年限,增加成本開支,加大折舊費的提取和分攤,從而使成本上升,利潤下降,或壓低產品的銷售價格,減少利潤。

第二,利用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轉讓。如提高壹次付清支付的額度,以受讓人的產量、銷量或利潤額為基礎,提高吸取特許權使用費的百分比,重復收費,將特許權使用費計入設備材料價款來逃避預提所得稅。

第三,利用勞務、如企業集團內部提供勞務不收費或收費極其不合理等。

第四,利用貸款。如根據利潤安排的需要,對貸款或預付款收取高額或低額利息等。

總之,在實行累進稅率情況下,納稅者總是努力使其高利潤向低利潤部門、企業轉移,以降低利潤過高部分所承擔的高稅負;在實行固定稅率的情況下,盡管形式上不存在避稅問題,但是利潤少所承受的稅收壓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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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價進,低價出,轉移企業利潤,規避我國稅收。

外商投資企業以中外合資企業居多,我方供銷渠道不了解國際市場價格,往往要依靠外方進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出口產成品。外方利用這些弱點,任意提高進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價格,壓低產成品(收購或包銷)價格,致使企業的原材料成本相當於產品的銷售收入,有些銷售價格與原材料價格相差甚微。結果很多企業虧損,而外商賺錢,既逃避稅收,又使合資企業蒙受損失。

2.擡高進口設備價格,從中避稅。

我國的中外合資企業,壹般由外商提供部分或全部設備,作為投資的壹部分。由於國際市場信息不靈,對同類機器設備行情缺乏了解,所以對外商投資部分的質量、水平、價格不能準確估計。外方利用這點,擡高價格,使企業固定資產值大增、折舊多提、稅收減少,而外方利用少的投資取得多的股息和紅利,我方受損,外方得益。

3.利用投資者身份,承包企業工程,任意擡價,從中獲利。

我國有很多合營企業為了爭取對方合作,將企業工程出包給外方投資者,使外方投資者不僅在擡高工程價款中得到好處,還可利用合營企業與工程稅負不同,獲得少納稅的額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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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已越來越多地被跨國公司采用為降低轉讓定價風險的策略。自1998年第壹次引入預約定價安排概念以來,按照轉讓定價法規(“59號文”),在不同的地區如珠江三角洲、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和廈門已簽訂並實施了約130個預約定價安排(所有皆為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國家稅務總局不斷被納稅人要求其統壹有關預約定價安排的實施程序。

回應這些呼聲,國家稅務總局於9月20日頒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實施規則”),此為中國轉讓定價歷史上的壹個裏程碑。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是指,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申請預先約定關聯交易所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用以解決和確定在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時,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按照自願、平等、守信原則,依規則所進行的會談、審核和評估、磋商、預約定價安排的擬定和批準,以及監控執行等項具體管理工作。

有關專家表示,隨著世界經濟壹體化進程的加快,跨國納稅人避稅問題日益突出,壹些跨國公司大量采用轉讓定價方法避稅。實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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